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
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业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额越来越大;加之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还需缴纳4类保证金,且长期以来面临‘结算难’‘收款难’问题,导致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大、财务成本越来越高,这些都严重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的营运资金,拉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严重挤占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
近日,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
1、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2、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3、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执行。
文件原文: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