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以赴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任务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及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积极贡献,培育形成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助力湛江经济发展。
二、发展目标
着力调整建筑业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推进建筑产业化战略部署,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建筑业全产业链模式,促进企业明显提升规模实力,市内外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对我市重点扶持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企业1-2家,建筑业产值达到百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4家,年产值50亿-100亿元企业不少于6家,一级(甲级)总承包企业不少于40家。
三、扶持政策
(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鼓励现有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扩大企业规模,推动资质升级,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掌握装配式建筑建造技术,通过自主建设或与外地企业合作创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以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对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在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等各方面给予支持,重点保障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对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对建筑业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支持建筑企业拓宽经营业务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依法依规设置招标条件,不得设置过高“门槛”和不合理条件排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主体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三)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1.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
对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政策扶持(企业当年在我市发生一般或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政策资格):
(1)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企业同时晋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晋升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
(2)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落户市内。外地建筑业企业迁入存续2年以上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按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本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合法形式,将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合并在本企业资质中,按并入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
(3)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创精品。建筑业企业承建市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承建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只对承建(主建)单位进行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4)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其年度承包工程项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 号)精神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具体资金扶持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
2.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本市建筑业企业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自愿申报上一年度扶持奖励资金事项,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奖项、统计部门入库等材料。
(2)审核和公示。每年6月30日前,由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配合,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3)汇总复查。每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审核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市财政局予以配合。复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发挥税收优惠导向作用,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税务服务。
(五)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障机制
成立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与省、市、各县(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有关政策。
(三)建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应当退回已发放的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湛府规〔2021〕2 号)同时废止。对本意见有效期内发生的扶持事项均可申请奖励扶持,涉及分期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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